未成年子女抚养权
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判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应始终按照最佳利益原则。
案例
陈某(女)主张胡某(男)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婚生子由陈某抚养。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考虑婚生子目前跟随胡某生活,和胡某同一户籍,且就读学校在其户籍地,故判决婚生子由胡某抚养。
二审法院认为,胡某除在与陈某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外,还曾因伤害他人受到刑事处罚,其个性特征不适合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而婚生子单独随陈某生活的时间较长,陈某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无不良嗜好,且在北京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遂改判婚生子由陈某抚养。
??考虑到家暴施暴者可能存在不良习气与暴躁性格,未成年子女可能因此而受到不良影响,在认定存在家暴的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不将未成年子女判决由施暴方直接抚养。
当然,将未成年子女判归受害方抚养只是一般原则,如果受害方本身具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存在,如受害方自身没有基本的生活来源保障,或者患有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的疾病等情况,法院则会考虑将子女判归另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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