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分配
家庭生活都是封闭的、私密的,因此家暴通常具有隐蔽性。许多主张受到家暴的一方对于家暴行为往往只有自述,有的受害方仅能提供伤情照片、身体伤痕或医院诊断书,只能对伤害结果举证,而无法对家暴的行为人及家暴行为进行举证。面对这些情况,法院该如何审理?
案例
王某(女)向张某(男)提起离婚诉讼,并就张某有家庭暴力行为而将其打成轻伤,要求张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张某同意离婚,但称其并没有施暴,王某头上的伤是拉扯时摔伤所致。一审法院认为,并无明确证据证明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王某受伤,因此对王某相关主张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对王某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鉴定材料进行了仔细核查,对双方具体行为等详细询问,补充查明了大量细节。庭审多次陈述中,王某对张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具体情节均陈述一致,而张某对具体情节先后作出不同陈述,且其陈述的双方发生冲突时的站位及具体推搡、拉扯动作与王某的伤情不能吻合。法院最终认定存在家庭暴力事实,改判张某给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对于家庭暴力的事实,原则上应当由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双方陈述事实的具体过程中,对于具体事实情节的证明,存在证明主体的适时变换。双方均应对自己陈述的事实承担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事实询问的过程中,存在举证责任适时转移。并且,民事裁判证明标准与刑事裁判标准不同。刑事案件不认定伤害责任的处理结果,不能当然作为民事案件中不构成家庭暴力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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