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系配偶一方因重大过错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关系解除,无过错方对由此所受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
案例
鲁某(男)因婚内对柴某(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刑。柴某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鲁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一审法院准许离婚,但认为鲁某实施家庭暴力已受到刑事处罚,柴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改判,认为鲁某对柴某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侵犯了柴某的合法权益,对柴某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柴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综合考虑鲁某的过错程度、家庭暴力的具体情节、柴某所受伤害等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此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
在刘某(女)和景某(男)婚姻存续期间,景某多次与刘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刘某受伤。离婚后,刘某起诉要求景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显示,刘某在婚内存在软组织挫伤等医院确诊伤情。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在离婚诉讼时或判决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结合在案证据,法院认定景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无过错方刘某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故判决景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景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遭受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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