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砍头息”,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利息按照“两线三区”,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以下有效,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三个区域,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最后一个是无效区。
【案件索引】刘万生与尚治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神民初字第08030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实际交付借款数额为96.5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6.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明借款时预扣了一个月的利息3.5万元,且按照惯例多数为有息借款,因此认定借款时口头确实约定过月利率为3.5%,故原告要求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该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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