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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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中保证条款的认定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581人看过

【规则】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訾候琴诉何忠平、何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神民初字第06952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何忠平向原告訾候琴借款,并出具借据,在原、被告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借款时何忠平、刘翠则是夫妻关系,该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原告訾候琴该笔债务。因被告何小平未在借据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原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何小平为该笔借款担保人的事实,故对该笔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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