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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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522人看过

【规则】不轻易把一起民间借贷定性为非法集资。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案件索引】王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850号

【法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不能证明张某某与刘某某在借款时有对该借款为刘某某个人债务的明确约定,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所持刘某某借贷属非法集资范畴,不应按民事案件处理之理由,经神木县处非办证明,该处只收到刘某某涉嫌非法集资的报案线索,并未立案,故该理由亦不能成立。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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