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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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560人看过

【规则】按照最新司法解释,原告住所地属于接受货币一方,也具有管辖权。

【案件索引】上诉人张培元因与被上诉人康建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陕08民终2308号

【法院观点】本案属民间借贷关系,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让他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关于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管辖本案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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