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债权凭证或者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案件索引】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7)陕0802民初5297号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10日,被告刘某某立据向原告借款17万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后,被告分文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据、转账凭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某某立据向原告郭某某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17万元之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以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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