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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认定实务要点之三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8日|分类:法律顾问 |574人看过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受诉法院管辖错误的情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也存在部分当事人曲解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并错误地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了诉讼进程,浪费了司法资源。针对以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梳理了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并从最高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中总结了若干实践中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判规则。



3、实务要点:在针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中提出有关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案例来源:《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763号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管辖权问题。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且赋予当事人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的程序权利,当事人的异议权已得到保障。从程序稳定性和诉讼效率角度出发,若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进行再审将严重拖延诉讼。根据《最高法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只有两类,即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对于其他裁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本案中拓展公司虽未针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但在针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中提出有关管辖权异议,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精神,该项申请不属于再审申请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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