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1.协助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的第三人故意或过失侵犯游客合同权益的,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许景敏等诉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
2.旅游辅助人的侵权行为可直接认定为旅行社的侵权行为,旅游者有权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焦建军与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侵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3.学生在校外企业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俊诉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
4.行为人以未成年人违法为由对其作出侮辱行为使其名誉受影响的属于名誉侵权行为——陈某某诉莫宝兰、莫兴明、邹丽丽侵犯健康权、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期
5.学校未对该校实习生所在实习单位尽到必要督促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李帅帅诉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
6.发帖人在其微博中发表的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的网络举报行为不构成侵权——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诉徐某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
7.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果行为人无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蒋海燕、曾英诉覃维邱、苏燕弟生命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
8.擅自砌墙将河道引入厂区妨碍行洪导致洪水毁墙夺路溺死他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汪吉美诉仪征龙兴塑胶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6期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