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案例:房产中介未尽到审查义务须承担责任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648人看过

案例摘要




涉案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吕**,郑**与吕**是夫妻。通过中介公司家*房产代理公司居间介绍,郑**与家*房产代理公司、案外人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郑**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牛**。合同签订后,郑**以夫妻之间未达成一致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家*房产代理公司起诉郑**与吕**,要求二被告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


法院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老宅说法



房产中介人员应具有从事居间服务的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对影响交易的重要信息进行审查,确保提供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并如实告知委托人。本案中原告未审查房屋所有权人吕**是否有出卖房屋的真实意图,未确认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代理人郑**是否有代理权,造成该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原告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雅成律师风险提示






1、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机构,依法有义务审查对本次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作为房屋购买人,自身也应当谨慎购买,仔细核对交易卖方的身份信息,是否为房屋所有权人,如果不是所有权人则确定是否有授权委托,以避免给自身造成经济损失。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