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因土地权属不明、范围不清、界线不明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土地权属协议书,并应立即持协议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确认,领取土地证书,避免反复。应当注意的是,争议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否则该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
所谓协商,就是指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之间在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在自愿、互谅基础上,按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的正当土地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
当事人间自己协商解决争议,有利于团结,也有利于今后协作关系的发展,在农用土地的争议上,自行协商不会影响生产。而且协商的程序比较简单。其形式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属于临时性的问题,双方口头同意即时解决了的,也可以不用书面协议。属于长时间的问题,则以书面形式为妥,以免节外生枝。总之,自行协商能使纠纷尽快解决,防止损失扩大,并能节约开支。自行磋商有时也可以请第三者从中斡旋,但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作为协议的根据,签订权属争议的协商解决协议。这种协议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执行,如果一方反悔,拒绝执行,另一方只有诉请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进行调处。(摘自《土地管理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册)》,唐德华、高圣平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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