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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遇到拆迁,有没有补偿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0次举报

外嫁女的定义是什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外嫁女”权益纠纷的调研报告中对农村“外嫁女”进行了专门的界定:“狭义的外嫁女专指与本村以外的男子结婚、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


外嫁女应该如何认定呢?


我们在考虑,“外嫁女”是否有权分配补偿款的时候,首先我们要考虑,“外嫁女”是不是集体组织经济的成员。


对于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根据《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一些地方法规的内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所以说,一般而言,我们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三者是一致,就可以认定这个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对于“外嫁女”,在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时,本人及其家属、子女仍在原村集体生产、生活,户籍未迁出本村的“外嫁女”,“外嫁女”及其家属、子女应当享有与所在村集体成员同等的土地征收补偿权。






“外嫁女”有几种常见的情形?

一、农村女嫁农村男


外嫁女嫁农村男,这种情况是最为常见的。农村女户口没有迁出原籍,且在原籍有承包地,男方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没有给外嫁女分配土地或土地补偿费的,应当认定为外嫁女仍旧是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遇到征地拆迁时,应享有与其他被征收人(村民)同等的待遇。


二、农村女嫁城市男


外嫁女嫁入了城市男之后,实践中从保护外嫁女的权利出发,认为只要外嫁女没有将户口迁入男方,则应认定外嫁女仍然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但若外嫁女自愿将户口迁入了男方,应认定其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因此,如果户口仍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原集体经济组织在遇到征地拆迁时,应将外嫁女纳入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享受与其他被征地农民同等的补偿、安置政策。


三、丧偶或离婚


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其户口迁回原籍生产生活的,且在其他地方不再享有相关权益的,一般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因此,如果户口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在遇到征地拆迁时,享有与本村其他被征收人同等的待遇。



我国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5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中,也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结

通过以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我们可以知道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三者是一致,就可以认定“外嫁女”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该享受同等的征地补偿、安置待遇。


遇到征地时说以出嫁为理由,不给补偿款的情形,就可以判断为违法行为。可以跟当地征收办协商、谈判,要求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依旧不能解决问题,还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咨询,及时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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