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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一方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分手后归谁之二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0次举报

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视为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另一方应还出资方购买房屋的出资——杨波诉萧晴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恋爱期间,女方以个人名义购房并由女方办理产权登记,但购房款全部来自男方。因男方向女方交付的全部购房款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故该购房款应当视为男方交付的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男方可要求女方退还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案号:(2006)密民初字第537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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