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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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双方所购房屋后因分手相应权利归属的法律依据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445人看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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