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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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一方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分手后归谁之一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653人看过

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应视为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分手的可请求女方返还——李某诉刘某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赠与女方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该房屋具有彩礼的性质。该赠与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将双方不结婚作为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的依据。双方分手导致无法结婚的,男方可请求女方返还赠与房屋。

来源:湖南法院网 2014-05-13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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