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购房,分手后房屋出资应返还——张某诉李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恋爱期间以一方名义购房,由双方共同出资均系共同购房协议条款。房屋所有权因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但这并不影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协议的效力。双方恋爱关系解除后终止共同购房,实际是对共同购房协议的解除,应当恢复原状,返还解除共同购房一方已支付的购房款。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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