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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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双方共同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归谁之四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437人看过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约定房屋共有性质的,应认定为按份共有——陈某诉宾某按份共有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房屋,房产证登记二人共同的名字,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共有性质,且恋爱同居关系尚不能认定为家庭关系,因此,共同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明确约定出资数额比例的,应当按照出资额比例享有份额。

案号:(2008)兴民初字第706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来源: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配套解读》,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44~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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