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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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双方共同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归谁之三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402人看过

恋爱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应考虑双方实际出资进行分割——卢某诉庞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裁判要旨:(1)双方当事人在恋爱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房屋的,在分割房屋时既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亦不能仅凭房产证确定的共同共有性质等额均分,而应根据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配。

(2)房屋共有人通过协议约定,一方将房屋的所有权全部无偿转让给另一方;但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按照约定将房产过户,此时财产权并未发生转移,无偿赠与的一方可以将该赠与撤销。

案号:(2011)湛中法民一终字第199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2期(总第633期)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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