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应考虑双方实际出资进行分割——卢某诉庞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裁判要旨:(1)双方当事人在恋爱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房屋的,在分割房屋时既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亦不能仅凭房产证确定的共同共有性质等额均分,而应根据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配。
(2)房屋共有人通过协议约定,一方将房屋的所有权全部无偿转让给另一方;但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按照约定将房产过户,此时财产权并未发生转移,无偿赠与的一方可以将该赠与撤销。
案号:(2011)湛中法民一终字第199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2期(总第633期)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8年 (优于51.26%的律师)
68次 (优于97.78%的律师)
299次 (优于99.56%的律师)
109335分 (优于99.67%的律师)
一天内
13622篇 (优于99.5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