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发布2017年度江苏法院执行裁判典型案例:
案例三
苏州佳翊诚纺织有限公司与苏州金福鼎
纺织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债务人为规避执行而与关联企业签订的虚假资产转让合同为无效行为
(一)基本案情
姑苏法院在审理广发银行苏州分行与苏州金福鼎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福鼎公司)、吴江鑫如纺织有限公司、罗福林、俞荣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期间,于2014年10月22日依法查封了位于金福鼎公司内的喷气织机48台。案外人苏州佳翊诚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翊诚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称被查封的48台喷气织机为其所有,且已约定付清了设备全款,要求解除查封并停止执行。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佳翊诚公司与金福鼎公司签订《旧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该公司购买金福鼎公司48台喷气织机,合计1848000元,佳翊诚公司已经付清全部款项;在该公司取得旧设备发票后,买卖合同关系正式生效,旧设备全部财产权实现自动转移。另据查明,佳翊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昊文系金福鼎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福林的女婿,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均签订于吴昊文担任佳翊诚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吴昊文转让佳翊诚公司股权前,佳翊诚公司为罗福林多笔对外个人借款提供担保。
(二)裁判结果
一、二审法院认为,债务人金福鼎公司在明知欠付巨额债务无法偿还,却与佳翊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其主要资产48台喷气织机,转移给关联公司。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不仅未明确约定设备价款的支付日期和支付方式,且佳翊诚公司、金福鼎公司也未能证明设备款项已经实际给付。同时,金福鼎公司与佳翊诚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应认定两公司名为设备买卖,实为转移金福鼎公司资产,系恶意串通损害金福鼎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本案所涉《旧设备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佳翊诚公司主张对案涉48台喷气织机享有所有权,意图阻止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依法不应予以支持。据此,一、二审法院驳回了佳翊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法官说法
当前,债务人为躲避执行,通过与关联企业、利害关系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伪造合同已经履行,意图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现象较为普遍。如果经查明,债务人负有大量债务,却将其主要财产以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或者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未实际支付对价,应认定债务人的行为属于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与此相关资产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并可依法予以制裁。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