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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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股东抽逃出资裁判规则11条之十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2日|分类:公司法 |534人看过

10、公司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补缴出资本息,该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不因承担行政与刑事责任而免除


案例索引:新疆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抗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抗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设立进行有效确认和公示的法定文件,公司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股东在获取执照当日从验资账户中无正当理由而转移资金属抽逃出资,公司有权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来源:《审判监督指导》2012年第1辑(总第3 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 2年版,第166~167页。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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