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案例索引:大连华仁调元五味精生物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工美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华仁集团公司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为适格原告的问题。一(略)二、根据入股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工美公司对华仁集团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华仁集团公司有权起诉请求该公司履行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入股协议中约定工美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即以评估价值为2638万元的固定资产(甘井子291号,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出资入股,但协议签订后,工美公司未对已交付华仁养生公司使用的拟出资资产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的以上规定,无论工美公司是否实际成为华仁集团公司的股东,华仁养生公同作为《组建集团入股协议书》的签订主体有权请求出资人工美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华仁集团公司作为华仁养生公司的继受主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作为原告起诉请求工美公司根据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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