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缴足出资连带责任法律规定的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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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自现行公司法施行之日起,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之间应就未缴足的出资互负连带责任。对于现行公司法施行之前所发生的民事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因现行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并未就发起人连带责任作出规定,而承担连带责任应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故适用前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应就未缴足的出资互负连带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贷担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394~4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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