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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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股东抽逃出资裁判规则11条之九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2日|分类:公司法 |598人看过

9、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缴足出资连带责任法律规定的溯及力


案例索引:  莱州市高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周希刚与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莱州市昊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莱州市东风盐场、莱州市誉鑫碘盐厂、莱州市玖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莱州市博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莱州市盐业总公司、深圳市天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雪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 1 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自现行公司法施行之日起,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之间应就未缴足的出资互负连带责任。对于现行公司法施行之前所发生的民事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因现行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并未就发起人连带责任作出规定,而承担连带责任应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故适用前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应就未缴足的出资互负连带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贷担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394~409页。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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