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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否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51次举报

一、业主委员会行使诉权

(一)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起诉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物权法》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行使诉权

(二)业主委员维权的事项

(1)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选任的维护业主利益的组织,对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的事项,在履行一定手续后,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和参加诉讼。

(2)住宅出售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其提提起诉讼。《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物业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一)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且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二)应当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配置独立合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转让、抵押,也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其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擅自变更位置;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3) 对公共部位的使用和收益权的主张“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共有权的范围

(1) 全体小区业主共有A、建筑区域内的道路(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除外)。B、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C、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2) 部分业主共有(建筑物内共有)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3)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二、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起诉,需履行法定的手续

1、业主委员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

2、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以合法决定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对起诉与否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1) 召开会议(2) 表决程序(3) 表决内容(4) 决议合法

3、业主公约和业主议事规则的重要性

(1) 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2) 业主大会的表决 程序未送达票、未回收票、弃权票如何计算?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详细约定。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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