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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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签约后反悔 卖家被判赔38.5万元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4日|分类:抵押担保 |477人看过

佛山禅城的黄先生高高兴兴买下了一套房,怎料几个月后卖家竟上演“教科书式耍赖”:擅自提高房产转让价格,故意造成协商不成的结果,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昨日,禅城法院公布,该院审理后认定卖家违约,需赔偿黄先生差价损失38.5万元。


卖家擅自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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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1日,黄先生与卖家王某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黄先生以129万元的价格买下王某名下位于禅城区建筑面积为88.99平方米的一处房产。签约时,王某称该房产出售时因发展商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原因,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所以无法立即将所有权变更登记到黄先生名下。于是,二人在《合同》中补充约定,以2017年4月30日领取房产证为限,如超过约定时间,双方在中介公司重新协商延期时间。同日,黄先生向王某支付定金10万元。


2017年4月,眼看着到了约定期限,却迟迟未见房产证身影,黄先生为此与王某进行了两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2017年5月1日,王某提出将转让价格提高至180万元,才同意与黄先生继续协商领证时间。到了5月17日,王某又以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重要条款缺乏确定性和执行性,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黄先生提出反诉,要求与王某解除《合同》关系,向自己返还购房定金10万元及赔偿房屋差价损失38.5万元。38.5万元差价损失是如何得出的呢?原来,黄先生委托了专业机构对该套房产进行评估,经评估机构鉴定,该套房产现在的市场价为167.5万元。


卖家返10万元并赔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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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王某现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但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客观原因导致无法领取不动产权证的情形,且在涉案《合同》中,并未约定其未能于2017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权证享有合同解除权,所以对于其提出的“缺乏执行性”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还指出,根据涉案《合同》约定,黄先生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同时,涉案房产的评估报告虽作为黄先生单方委托,但为拥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所出具,其做出的结果具有公信力,且该报告是在本次诉讼中形成,该院对此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黄王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王某向黄先生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38.5万元。


随后,王某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对一审原判予以维持。


法官表示,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向黄先生支付房屋差价损失38.5万元,不仅维护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恶意违约出售人的一种惩戒与威慑。市民在购买房屋时,要审阅清楚合同条款并保留好证据,若遇到类似违约的现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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