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某购买王某名下一套二手房屋。双方约定,李某向王某支付10万元定金,并支付首期款,剩余房款办理按揭。
签订合同后,因李某收入不足、年龄超过银行贷款业务的要求,银行不同意向李某提供贷款,李某也没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变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
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过后,王某以李某逾期未付房款为由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拒绝退还李某支付的定金。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协商约定采用银行贷款方式付款,但李某未能办理贷款,也未能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构成违约,因此裁决王某有权没收李某已交纳的定金10万元。
风险提示:可书面约定变更付款方式
购房人对办理贷款条件以及自身资信情况的不了解,是导致上述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
律师提示,房屋买卖合同中,如约定以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发生不能办出贷款的情况时,购房人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是双方共同磋商形成的,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购房人可与出卖人协商并形成书面约定,在未能办出贷款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以自有资金补齐房款,或协商后书面约定在未能办出贷款的情况下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同意解除合同,返还已付的房款,以规避未能贷款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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