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2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送达《罚款决定书》,对其重罚人民币50万元,限于2018年1月1日前缴纳。这已经是今年来被官渡法院处罚的第二家行政机关。
2014年我院受理了原告曾某诉被告黄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判决书,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因二被告未按期履行义务,原告曾某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1日委托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林某所有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一套面积为113平方米价值近50万元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2015年12月21日,我院委托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在拍卖过程中,有案外人唐某某提出执行异议,称被执行人林某于2016年将被执行房产出售且已过户至案外人名下!贵北区法院迅速将这一情况反馈我院并紧急中止了司法拍卖。
得知这一情况后,我院执行局高度重视,立即对房屋情况进行了核实,确认被执行人在2016年12月,我院查封房屋期间,以44.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了唐某某,并且居然通过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取得了不动产证书!现案外人已将房屋进行了装修,准备入住。为慎重起见,我院执行干警多次前往广西贵港,向案外人了解情况、调取相关证据、对住建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经合议庭合议并报请局长联系会议讨论后,我院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在接到我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协助义务,拒不停止办理查封房屋的权属变更,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人民币50万元的罚款!
2月11日,我院干警王文峰、陈淋乘动车再次前往贵港市,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限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面对执行处罚,该委员会负责人仍然不以为然、态度生硬。执行干警当即告知,该局的违法行为,严重阻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影响了“执行难”的顺利解决,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后果极其严重。我院将向贵港市政府和纪委发出《司法建议函》,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我院。
近两年来,针对协助执行单位的消极执行问题,我院屡次重拳出击,包括去年对重庆市某房管局罚款10万元,今年对安宁市某局罚款20万元。
今年12月起,在全市法院范围内开展了专项执行“法威行动”,重点围绕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不实、不报、抗拒规避执行等情形,要求各法院开展“织网、铁拳、暖心、问责、正风、风暴”等六大行动,打好执行组合拳,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抗拒执行、规避执行、消极执行等突出问题。为配合市中院的“法威行动”,我院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重拳出击,加大对不按时、不如实申报财产以及隐匿财产、转移财产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作为行政机关,更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履职,做守法的表率,对于漠视法律、消极配合、妨碍执行的将依法受到法律的处罚。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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