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婚姻、继承、房产律师,周三至周六是我的义务咨询日,可以电话预约后到律所免费咨询
13772516816
咨询时间:07:30-20:00 服务地区

离婚案件中对未取得产权证的房改房的处理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58次举报

对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的处理


  如前所述,购房者如果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则不能视为实际取得了产权。在此情况下,只能对房改所交款进行分割。对婚后双方共同出资的,或婚前一方借资购房而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可将房改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该住房,夫妻双方享有共同居住使用权,要确定房屋的最终居住使用权,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解答》的规定处理。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对婚前一方出资而婚姻关系未存续八年的,房改款应确认为出资方所有。其中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的,对该住房,双方均可承租。


注:本文系转载,作者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时琴,仅供普法学习。


西安婚姻家事李 已认证
  • 执业15年
  • 13772516816
  •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优于51.2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8次 (优于97.7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99次 (优于99.5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09337分 (优于99.6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3622篇 (优于99.53%的律师)

版权所有: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584107 昨日访问量:404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