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房地产案件中认真贯彻“新国五条”精神的通知
全省各中基层人民法院:
“新国五条”于今年2月20日出台后,我省多个城市出现了“二手房”交易急剧增加、非限购区域“一手房”售罄、“离婚潮”及亲属间房产过户增多、中介机构违规促成交易等现象。为打击过度投机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保证国家政策的有效实现,现就做好“新国五条”实施后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国五条”对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注意将新政精神融入到案件审判当中,确保国家政策能够通过法院裁决得以实现。裁决结果既能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又能较好地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注意区分不同调控手段对不同购房者的影响,把握好严格规范与鼓励交易的关系,市场风险与诚信守约的关系,充分发挥合同效力多层次特点,依法运用合同履行、违约制度、解除制度、无效制度、缔约过失制度等规定,通过多元化的处理方式,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市场风险意识,维护稳定的市场交易秩序。
三、对因新政实施导致的合同签订和履行环节的纠纷,要依据《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维护交易的稳定。对确因贷款政策调整,购房者无力支付超出合同约定的首付款、无法获取按揭贷款或因购房资格限制无法办理房产登记等情形,应认定为《合同法》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允许购房人解除合同,并由出卖人返还其购房款本金及利息。但购房人主张新政导致利率变动较大增加其负担并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四、对新政实施后出现房屋租赁价格波动,出租人借故要求上涨租金或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稳定,保护守信一方的合法利益。
五、对“离婚潮”中未分得财产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或主张财产重新分割的,对其撤销离婚协议的诉求不予支持;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予受理。
六、对借用他人姓名购房的,要在查明实际购房人的基础上,准确认定真实的交易关系。对于实际购房人请求判令名义购房人协助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对给实际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可根据双方过错大小予以分担。
七、对买卖双方为逃税签订“阴阳合同”引发的纠纷,要审查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房产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进行综合判断。对严重背离指导价的合同,应认定为“阴阳合同”,向税务部门发司法建议,征缴其偷逃的国家税款并给予的相应行政处罚。对以偷逃税款为目的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要求继续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地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好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计划任务。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篇 )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价高的城市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篇 )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省级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对辖区内城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向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加大司法、行政部门的协作力度,以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中介机构因唆使、协助购房者伪造、编造相关购房资料,给售房者造成损失的,与购房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九、对审理案件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研判,及时与房地产主管部门、银行业等进行沟通,有效采取司法应对,提高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可靠司法保证。
十、房地产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敏感性和群体性案件,要加大诉讼调解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化解矛盾纠纷,力争从源头上杜绝信访隐患。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对“新国五条”实施后出现的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我院。
特此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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