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往往约定等于或高于正常促成交易情况下的中介费的违约金。在独家委托中,中介公司的实际损失不会超过居间报酬(可以理解为预期利益损失)。
如果违约金高于居间报酬,当事人可以主张违约金过高,法院或仲裁庭可综合考虑实际损失、中介公司已经进行的工作量、委托方的过错程度,对违约金予以调整。
而在非独家委托中,单独一家中介公司促成交易达成的概率并非100%,中介公司的实际损失更不可能高于居间报酬。
那么,其实际损失相当于为提供中介服务实际支出的费用,法院或仲裁庭可酌情予以评判。
由于我国法律对违约金采取损失填平原则,如果中介方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实际费用,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择一高者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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