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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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限购政策致使签约后的买受人不具备购房主体资格,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当事人能否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否构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598人看过

此种情况,可以解除,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

住房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确实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

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

其解除的后果,就是定金、购房款返还,如一方主张违约金或定金罚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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