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第三者的房子,如果房子已经过户,赠与的夫妻一方是不能追回的,但夫妻另一方确是明确受法律保护,有权追回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以认定有效。
另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第三章第四条认为:
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故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不是基于衣食住行等生活所必须的事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双方一致同意,未经对方同意的,其处分行为一般认定无效,除非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其实不只是在夫妻之间,一方可以向法院主张未经自己同意,请求确认另一方赠与第三人财产的行为为无效行为,第三人应返还赠与的财产; 对所有的共有人(如家庭共同共有、合伙共同共有等),都可以主张以上权利,要回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