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法律规定已经进行过权利转移的房产不可以要回,但为了保护赠与人的权利,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已经过户的赠与房产也可以要回。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受赠人存在以上三种情形,即使赠与人已将房产过户给受赠人,也可主张撤销权,但这种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即从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期限不行使的,就丧失了撤销的权利。所以建议大家在赠与财产时,可在合同中约定附加条件作为赠与的前提,一旦受赠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就可及时主张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