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病假的两种观点
相信不少HR同仁,在工作中遇到过这种情况。通常,在实操中我们见到这两种观点:
1、员工休病假,公司无批准权。
也就是说,员工休病假的行为,是不需要得到公司批准之后才能休的。这一观点,考量到员工休病假,事实上属于身体呈病态,需要治疗,涉及到员工的基本健康权。该权利相对于公司的经营权来说,应优先保护。
2、员工休病假,需要按照公司流程提供真实有效的休假单。
员工不单应有真实有效的休假单,而且应按照公司所要求的请假流程,提交给用人单位。该请假流程,一般见公司员工手册的具体规定。公司员工手册的要求一般为请病假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比如医院诊断证明、休假证明书,也会有要求提交的时限,比如在病休完毕后的三日内。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有如下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由该条可知,员工休假进行治疗的条件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用人单位批准同意”并不是员工得以休假的条件。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设置类似“经单位批准后方可休病假”的条款是无效条款。
如果用人单位质疑员工所提供的病假单的真实性,应对虚假情节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提交病历本、病假证明、医药费单据等,对病假的真实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也可以进行一定的取证工作,比如去医院调取一下员工的挂号记录,拜访主治医生等。如果在取证过程中遇到阻碍,可以在诉讼阶段,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进行补充取证。
企业对病假的管理制度应当既符合企业管理实际,又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即应“合情合法”。
实操中,对于员工的病假,企业一般应准假并给予相应病假待遇,对于经查证虚假的病假申请,比如骗取、伪造、篡改、涂改病假单等行为,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如果病假申请是虚假的,将被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严肃处理”。
对与病假申请程序不符、证明材料不全的不予准假;员工未经批准病假而离岗缺勤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对病假员工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企业应建立严格规范的病假管理制度,通过成文、合法的制度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辅以绩效、晋升、培训、加薪等各种管理制度,才能真正理顺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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