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还是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8条,均规定了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订立合同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16日,周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该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第4幢第2单元12B05号商品房一套,并依约缴纳了购房款。两个月后,开发商告知周某,其购买的商品房楼层实际为14层,而非12层,因避民间忌讳,所以将14层做“跳号”处理,标注为12B。
周某认为,开发商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没有就“跳号”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是采取欺诈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应予以撤销,由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及赔偿利息,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作为普通购房者,其在与开发商协商并最终签订合同时对开发商所售的“12B05”房屋,从文意理解一般会认为购买的是第12层(自然层)房屋,而非第14层,即使开发商在售楼现场公示了价目表,因周某所购房屋为期房,周某购房时无法实地查看,故开发商应当对周某明知或应当知晓楼层号的“跳号”处理承担举证责任。双方签订合同时,开发商应当首先告知购房者楼层“跳号”这一信息,并应在得到对方明确的肯定后再签订合同。民间确有将有关数字吉利与否相关联的习俗,但纵观本地楼市,楼层号将13、14隐去并非通常做法,亦非众所周知的事实,开发商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周某明知或应当知道”的观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开发商在将“12B05”房屋出售给周某时构成欺诈,遂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周某购房款469862元及赔付15000元利息损失。
【律师点评】
现实生活中,因为民间或者各地风俗避讳,开发商出于房屋销售考虑,会对一些特别数字楼层做“跳号”处理的情况确实存在。如果开发商为数字避讳对楼层做“跳号”处理,足以引起买受人对于楼层的错误理解或者混淆,应当以明确方式提示、告知买受人,并应得到买受人明确同意和确认,否则构成欺诈,买受人有权主张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5条第1项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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