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特别提醒:“累计工作年限”是指既包括在现职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包括此前在其他单位的工作经历。
2、婚假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时依法享受的假期。
职工本人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7天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职工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3、丧假
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
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子女、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丧假。职工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特别提醒:该规定只针对于在国有企业任职的职工,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休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4、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工资。
特别提醒: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才可享受探亲假,私企、外企等性质的企业没有被包含其中。
5、女职工产检、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得扣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特别提醒:产假为连续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6、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特别提醒: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即最长可享受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
7、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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