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再降2%。
此项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2017年6月20日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予以确认,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于此,2016年12月27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即刻废止。
国务院总理于6月7日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从7月1日起,要推出一批新的降费措施,要求兑现全年为企业减负万亿元的承诺。
新办法的落地,是降费措施的关键内容,是减轻建筑企业资金压力的一项重大举措。从2016年12月到2017年7月,不到一年时间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再降2%,可见国家为建筑企业减负的决心及力度。
新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因预留保证金会给施工企业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然而工程质保金的主要作用是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保修义务的一种担保措施,本质是一种担保。因而,此次降低上限比例,是正确发挥质保金作用的体现,也回应了建筑施工企业期许已久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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