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维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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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主任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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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X、东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郑维皆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潘XX因与被上诉人东莞XX公司(以下简称中升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XX2016年2月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潘XX、中升XX的《新车销售合同》,中升XX向潘XX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中升XX承担。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5月10日判决:一、解除潘XX、东莞XX公司签订的《新车销售合同》。二、东莞XX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潘XX退回定金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150元,潘XX已预交,由潘XX负担75元,东莞XX公司负担75元。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
潘XX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中升XX向潘XX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2.中升XX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自相矛盾,原审法院在支持中升XX主张潘XX违约的同时,又作出潘XX、中升XX均无违约行为的错误认定。事实上,潘XX始终希望双方能依约履行签订的《新车销售合同》,双方也从未说过关于重新签订合同的问题。(二)潘XX作出可能会另购其他车辆的意思表示,对双方的交易无任何实质上的影响,不存在中升XX所说的因潘XX的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的问题。1.之所以有“潘XX太太刚刚预定了路虎的一款车”这一聊天内容,是因中升XX要求潘XX加价才能如期拿车,其目的是为了制造压力催促中升XX依合同约定期限交车,且原审法院查明潘XX及其妻子在东莞市车管所并无购置新车的记录。2.从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可知,潘XX在签订合同后至起诉前多次询问中升XX车到店的日期,中升XX也多次通知潘XX到店修改合同(提高价格或延长交车时间)并在潘XX表示不同意后以上述理由作出抗辩。(三)中升XX违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根据2015年12月15日潘XX与中升XX销售员雷XX的通话记录显示,雷XX所说的“现在都没车说实话”、“现在公司他要加一些东西”、“现在公司的意思就是不加的话你就等”、“退的话有违约金2000块”等内容可以证明,中升XX已明确告知潘XX其违约,并同意支付违约金。2.“XX,车确定退吗?”,说明既然雷XX声称潘XX早在11月14日就已在电话中明确表示放弃购车,中升XX便因此把车卖给了别人,为何在2015年12月17日雷XX还通过微信问潘XX是否退车,结合两点,充分证明中升XX宁愿支付违约金也不愿意依约履行合同。(四)原审法院认定案涉车辆在签订《新车销售合同》时并未定价,不予采信潘XX主张中升XX要求加价的事实错误。1.签订的《新车销售合同》约定车辆价格是以厂家公布价格(指在车辆上市后,由厂商公布的且无法因潘XX或中升XX的意志而改变的全国统一汽车销售指导价)为准,说明在签订合同时该价格已确定。2.签订《新车销售合同》后,中升XX要求加价并通知潘XX到店修改合同前,此时潘XX订购的汽车厂商指导价格已经公布。3.中升XX要求加价是在厂家公布价格即合同约定价格的基础上加价或加购其他产品才能如期拿车,如果不加价或不加购其他产品的话就必须延长交车时间。
中升XX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对原审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潘XX要求中升XX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理由是否充分。首先,双方签订《新车销售合同》时并未就车辆价格这一重要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从双方提供的证据上看,双方也是在车辆价格上发生分歧,最终并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次,关于案涉定金的性质,《新车销售合同》中主要合同条款未明确的情况下,案涉定金应为订约定金,即该定金主要在于保证双方继续磋商达到合同条款明确,使合同得以成立继续履行的目的。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并无任一方拒绝磋商,合同最后未成立是双方自主选择的结果,不能归责于任一方,因此,双方均无违约行为。原审认定中升XX应退回潘XX已付定金10000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维持。潘XX要求中升XX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潘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潘XX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郑维皆律师,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党支部书记十年公安工作经历,长期专注刑事辩护工作,善于运用中国特色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3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