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辉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8日 1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刘X,男,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安徽XX律师。
被告:谢家集区XX,住所地谢家集区XX向南5米自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XXXX0404MA2T52CJ15。
经营者:蔡XX,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X,安徽XX律师。
原告刘X与被告谢家集区XX(以下简称X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确认刘XX与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2021年3月,其父亲刘XX受雇于被告处,从事搬运货物、为被告客户送货等工作,每天早晨七点半上班,晚上六点半下班。2021年10月4日上午10点多,刘XX在被告处搬运货物,突然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现起诉法院,要求判若所请。
XXX辩称:
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刘XX与答辩人间仅仅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刘XX自己有劳动关系的单位,其组织人事关系均在原单位。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刘X的父亲刘XX系淮南XX公司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职工。2021年3月,刘XX到被告XXX从事货物搬运,为被告客户送货等工作。双方约定,刘XX月工资1700元,休息一天,扣一天钱,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7点半到11点半,下午13点半到17点多,刘XX的工作由蔡XX安排并受蔡XX管理。2021年10月4日上午,刘XX在XXX院内搬运货物时,突然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10月14日,刘X向淮南市谢家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谢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依法确认刘XX和XX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日,谢区仲裁委作出谢劳人仲函[2021]3号补正通知书,要求刘X于2021年10月19日前向其提交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明,逾期不提供,将不予受理。2021年10月21日,谢区仲裁委作出了皖淮谢劳人仲通[2021]1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刘X起诉来院,要求确认刘XX与XXX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
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予以考量。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安排工作、支付劳动报酬;同时劳动者创造的收益应该归属于用人单位。本案中,原告刘X的父亲刘XX,受聘于被告XXX,刘XX的日常工作、工资支付皆由蔡XX负责,受蔡XX的监督管理,最终的收益也归属于蔡XX。故刘XX与XXX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刘X要求确认刘XX与XXX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依法应予支持。XXX称刘X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仅仅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本院不予采纳。
案件判决:
确认刘XX与谢家集区X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谢家集区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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