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马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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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为逃避执行不继承遗产,债权人能否提起物权确认之诉要求其继承遗产?

作者:杨马强律师时间:2024年10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4次举报


面对债务人名下空无一物的财产状况,且在父亲逝世后长时间未将遗留下的房产转移至自己名下,债权人选择向法庭提出诉求,旨在确认该房产属于债务人所有,并敦促其迅速完成过户程序。这样的请求,能否获得法庭的认同?

案件概述

2019年某日,一辆轿车因失控撞上了道路中央的护栏,交警部门判定驾驶人杨某为事故的唯一责任方。随后,车辆所有者王某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损失。

法院审理后确认,杨某在明知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他人车辆上路,且因疏忽大意导致车辆损坏,故需向王某支付车辆维修费用共计XX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杨某拒绝履行,王某遂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执行过程中发现杨某名下并无可执行财产,即便采取了所有可能的查控手段,王某的赔偿请求依然未能得到满足。

2022年5月,杨某的父亲去世,遗下一套房产,由杨某居住使用。鉴于杨某父母已离婚多年,且其祖父母均已故去,又无其他兄弟姐妹,杨某成为该房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得知此消息的王某认为,这或许能为停滞不前的执行案件带来转机。然而,数月过去,杨某仍未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

王某认为,杨某故意拖延过户,是为了逃避赔偿责任。于是,他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产归杨某所有,并责令其立即办理过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产的继承权归属,直接关系到王某的债权能否实现。因此,作为利害关系人的王某,有权提起物权确认诉讼。关于房产归属,鉴于无证据表明杨某父亲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杨某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该房产。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面对判决,杨某迅速完成了房产过户,并向王某支付了全额赔偿。

法律解读

《民法典》规定,当物权的归属或内容存在争议时,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确认权利。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不仅限于物权权利人,还包括对物权有确权利益的人,如债权人。在债务人逃避债务执行、怠于确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物权归债务人所有。

司法实践中,除了像本案这样消极对待继承权的情形外,还存在被执行人恶意隐藏、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的情况。《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对此类行为也有明确的规制措施,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因此,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切勿心存侥幸,任何试图规避或阻挠法院执行的行为都是徒劳的,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杨马强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现为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获长春市优秀青年律师、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8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