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马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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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配偶的银行存款,法院可强制执行

作者:杨马强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1次举报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往往会进一步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存在银行存款,且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时,法院是否有权进行强制执行,成为了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法律问题。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实践案例及执行程序中的权益保障三个方面,对此进行阐述。

一、法律依据

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意味着,除非有特别约定或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法院执行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这一规定为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实践案例

以《武某某与高某某执行实施案》为例(案号:(2022)鲁0891执1367号),该案中,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高某某配偶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十七万余元。尽管张某某主张该存款不是夫妻共同经营收入,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存款完全属于其个人财产。最终,法院依法冻结了张某某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并在其无异议后直接执行了相关财产。

此案例充分展示了法院在被执行人配偶不能证明名下银行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时,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司法实践。

三、执行程序中的权益保障

1.通知与异议权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时,应及时通知共有人(即被执行人配偶)。共有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有权提出书面异议,并请求法院进行审查。这一程序设置旨在保障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防止执行权的滥用。

2.财产分割与执行

若共有人对执行行为无异议,或经协商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共有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部分。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执行效率,也兼顾了公平原则。

四、结论

综上所述,当被执行人配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名下银行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时,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对该存款进行强制执行。这一做法不仅有利于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效率。同时,执行程序中的通知与异议权等制度设置,也为被执行人配偶提供了必要的权益保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杨马强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现为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获长春市优秀青年律师、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8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