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马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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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公司(二房东)跑路,大房东和租客如何处理?

作者:杨马强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71次举报


自2019年至今,全国各地不断有公寓管理公司跑路,如西安持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千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逸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等,此类公司通过与大量的业主签订合同,以略高于市场的价格租入房产,再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吸引租户签订租赁合同。其中二房东往往会一次性收取租客一至两年的房租,而与业主则是按月或按季支付租金。现此类公司已出现多起公司卷钱跑路,人走楼空的情况,留下业主与租客之间的矛盾难以协调。对此,本文将从法律关系、解决方式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法律关系

在此类案件中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即业主与二房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房东与租客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二房东与租客之间建立的通常是普通的房屋租赁关系,而业主与二房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有如下情况:

(一)业主与二房东之间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合同

若业主与二房东之间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合同,且合同未明确约定该房屋可转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因此,若业主与二房东签订的合同未明确约定可转租,且业主也未书面同意其转租的,则二房东的后续转租行为违法,其与租客签订的合同归于无效,此时租客对于该房屋属于无权占有,业主对此可向其主张房屋所有权,要求租客解除占有或直接向业主支付房屋占有的费用。但是,若业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二房东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后续则不得再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主张转租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若业主与二房东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了可转租,则业主与二房东之间的租赁关系成立,基于该租赁关系,二房东与租客之间的租赁关系也因此成立。而现在的情况是,二房东收取租客的房租后卷款跑路,业主未拿到相应租金。对此,业主可以二房东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一旦业主与二房东的租赁合同解除,则二房东不再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基于该使用权的二房东与租客签订的租赁合同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知,业主与二房东合同解除后,二房东与租客签订的租赁合同经业主追认或二房东再次取得处分权的,该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否则该合同将归于无效。合同归于无效后,租客对于该房屋的居住属于无权占有,业主可基于房屋所有权,要求租客解除占有或要求向其支付房屋占有相关费用。

(二)业主与二房东之间签订的是房屋委托管理合同

若业主与二房东之间签订的是房屋委托管理合同,则二房东属于业主的被委托人,其与租客签订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直接由业主承担,法律关系上属于业主与租客之间成立租赁关系。但是,若二房东与租客签订的合同超出了委托权限,则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该合同效力在业主追认时生效,否则合同无效;若二房东在设立之时便是为了敛财跑路,则其与业主签署的委托管理合同,与租客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都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假借转租合法形式,掩盖其诈骗的非法目的,且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上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归于无效后,租客对于该房屋的居住再次归于无权占有,业主可要求租客解除占有或支付房屋占有相关费用。

二、解决方式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业主基于房屋所有权,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可强制收房或支付其房屋占有相关费用。而实际承租人交了房租最后却落得无家可归,极易激化其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导致双方的进一步损失。在此提供下列解决方式以供参考。

(一)友好协商

业主在强制收房时往往会碰到租客的阻挠,容易引发社会事件。对此,双方可试着坐下来友好协商,统一战线,共同追究二房东的违法违约责任。毕竟业主与租客在该系列案件中都属于受害者,不建议双方站在对立面上进一步激化矛盾。双方可通过各退一步的方式重签合同,适当降低租金,将双方的损失降至最低。

(二)诉诸法律

本系列案件涉及的诉讼类型较多且往往案件数量较大。其中诉讼类型包括二房东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二房东合同违约的民事案件,租客拒绝腾房、业主主张返还原物并支付房屋占有费用的民事案件,等等。而公寓管理公司跑路,牵涉的业主与租客人数较多,诉讼往往涉众,需要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正确引导,也需要相关部门及时疏导,积极作为。

从业主的角度出发,可通过报案追究二房东的刑事责任,通过主张合同违约追究二房东的民事责任,通过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支付房屋占有费用、支付财产损坏赔偿金来追究租客的相关民事责任。从实际承租人的角度出发,可通过报案追究二房东的刑事责任,通过主张合同违约追究二房东的民事责任,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租金。此时还存在一个刑民交叉,先刑后民的问题。

关于此类案件的管辖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因此,在诉诸法律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专属管辖。

二房东卷款跑路事件中,大房东与租客均是受害者,大房东无法按期收到租金,租客更可能面临“房财两失”的境地,只有二房东坐享其成,拿着租客的血汗钱到处潇洒挥霍。

因此,受害者们与其继续互相伤害,不如坐下来好好商谈解决方案,看看是否可以各退一步,由大房东继续将房屋租赁给租客同时减免部分租金。与此同时,租客可以尽可能收集证据,包括租赁合同、转款凭证以及与中介的聊天记录等。如果涉及刑事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追回经济损失;如果不涉及刑事诈骗,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房东,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挽回经济损失。

维权之路漫漫,我们往往没有精力为了两三万元的损失去走诉讼程序,且即使打了官司、下了判决,也可能无法顺利执行到款项。因此,对于需要向二房东租房的租客而言,更重要的是在确定租房、签署合同的过程中审慎注意、谨慎选择。

如下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1. 确认长租公寓的资质: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明确有住房租赁经营业务;个人转租住房套数或者间数达到所在市政府规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尽量不要选择刚成立没多久的住房租赁公司。

2. 确认二房东的主体资格:要求二房东提供与大房东签署的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以及二房东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确认二房东是否有权转租。

3. 避免“高收低租”:确认二房东与大房东签署的租赁合同中关于“租金标准”等相关内容,尽量避免“高收低租”情形,即二房东向大房东支付的租金高于向租客收取的租金。

4. 避免“长收短付”:确认二房东与大房东签署的租赁合同中关于“租金支付方式”等相关内容,避免“长收短付”情形,即二房东通过种种优惠吸引租客一次性付清半年或一年的租金,再以月付形式把租金付给大房东。租客应尽量选择按月或按季向二房东支付租金。



杨马强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现为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获长春市优秀青年律师、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8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