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东阳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6日 4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
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03年注册了“老x坊”商标,2015年1月14日,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将“老x坊”、老x坊图形商标用于其生产的芝麻油等产品上。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榨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
判决结果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委托商为姑苏区
某副食品经营部,制造商为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鑫老x坊”商标含有 “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相同,而“鑫”的音同“新”,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商标系新“老榨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老x坊”商标的注册时间较早,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
“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所使用的瓶体、瓶贴的构图、颜色、产品介绍等均与“老榨坊”芝麻调和油的包装、装潢近似,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故判决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安徽x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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