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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阳律师代理29类食品“加油门”商标维权胜诉普法文

发布者:刘东阳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6日 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述

  在先权利人A2005年申请注册第44xx96号“油门YOUMEN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9类烧鸡、猪肉食品、肉制品等商品上。

  案外人B2016年申请注册第22xx51号“加油门及图”诉争商标,同样核定使用于29类肉类熟食商品。在先权利人A针对该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国知局作出商评字[2020]32xx63号裁定,认定两件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裁定维持诉争商标有效。

  在先权利人A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刘东阳律师同时代理原告在先权利人A、受让取得引证商标的食品公司两方主体。

  案外人B作为案件第三人应诉,主张诉争商标合法有效。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撤销国知局原维持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行政裁定,刘东阳律师代理的在先权利方全面胜诉。

  二、案件评析

  案由与案件基础信息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属于第29类熟食食品文字组合商标一审行政案件。刘东阳律师代理持有在先“油门”商标的自然人与受让该商标的食品企业,针对国知局维持近似商标有效的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国知局原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在先“油门”商标不近似,驳回无效宣告申请。

  双方核心争议焦点

  原告(刘东阳律师代理方)主张:诉争商标“加油门”完整包含在先商标核心识别文字“油门”,二者文字呼叫、核心识别元素高度近似,且两类商标均用于熟食肉制品,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并宣告无效。

  被告国知局原观点:二者文字存在字数差异,不构成近似;第三人B附和国知局观点,主张商标可合法共存。

  法院裁判核心观点

  本案适用2014年《商标法》,法院重点从两方面判定:

  第一,商标标识近似性:诉争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为“加油门”,完整包含在先引证商标核心文字“油门”,新增“加”字未产生全新独立含义,核心识别部分高度重合,构成近似商标;

  第二,商品类似性:两件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制品、熟食,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完全重合,属于类似商品。

  两件商标共存于市场,普通消费者极易误认为二者经营主体存在关联,产生来源混淆。因此国知局原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依法予以撤销。

  法条依据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三、刘东阳律师在案件中的关键代理作用

  双线主体代理,理顺权利基础

  案件审理期间在先商标完成转让,刘东阳律师同步代理原商标持有人与受让食品公司,及时提交商标转让公告等权属证据,向法院申请追加受让企业为第三人,完整稳固在先商标权利主体资格,避免权利主体瑕疵导致维权失败。

  整合多层证据链,夯实混淆事实

  整理提交多年经营检验报告、产品实拍图、商超供货单据、线下展会宣传、车体广告等大量使用证据,证明“油门”商标在当地熟食行业具备稳定市场知名度;同时提交同类在先商标无效判例,佐证司法实践中“完整包含在先核心文字即构成近似”的裁判标准。

  精准驳斥行政机关错误观点

  庭审中直击国知局原裁定逻辑漏洞,清晰论证“仅前缀增加一个汉字,无法割裂与在先商标核心文字的近似关联”,区分商标近似判定不以文字长短为标准,核心看普通消费者识别感受,说服合议庭纠正行政机关认定结论。

  精准聚焦争议,简化审理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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