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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阳律师代理化妆品企业“CS琦”商标维权胜诉普法解析

发布者:刘东阳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6日 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脱敏案情概述

  某化妆品企业持有多枚在先CS”系列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于1994年、2004年、2010年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化妆品、清洁制剂等日化产品,部分商标还延伸保护至第5类消毒清洁相关商品。

  自然人崔某于2018年申请注册第32xx052号“CS琦及图”商标,同样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精油、清洁用品等商品。该化妆品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商标无效宣告,国知局作出商评字[2020]3xx36号裁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在先“CS”商标构成近似,裁定诉争商标无效。

  崔某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两件商标视觉、文字含义差异大,自身长期使用诉争商标已形成独立知名度,要求撤销无效裁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刘东阳律师作为该化妆品企业(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最终法院驳回崔某全部诉讼请求,代理方胜诉。

  二、案件评析

  案件基础信息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本案是第3类日化化妆品商标近似一审案件。刘东阳律师作为第三人广州市CS化妆品有限公司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原告崔某因自身“CS琦”商标被宣告无效,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撤销裁定。

  双方核心争议

  原告崔某提出两点抗辩:一是诉争商标CS琦”和在先“CS”商标文字、图形、整体观感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二是自身对诉争商标投入大量宣传使用,已具备独立市场辨识度,不会引发消费者混淆,且在先“CS”商标知名度有限,不应扩大保护范围。

  刘东阳律师代理的企业方坚持: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在先核心识别文字CS”,二者使用在同款日化美妆商品,极易让公众误认为两家品牌存在关联,应当维持商标无效的结论。

  法院裁判核心观点

  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法院审理意见如下:

  第一,各方均认可两件商标核定商品为同种、类似日化产品,商品流通渠道、消费群体完全重合;

  第二,诉争商标核心识别文字为CS琦”、拼音“CAI SHIQI”,完整包含在先商标核心文字“CS/CAISHI”,仅末尾增加“琦”字,未形成全新独立含义,文字呼叫、字形高度近似,构成近似商标;

  第三,原告提交的使用证据单薄,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已建立稳定、独立的市场区分度,无法消除市场混淆风险,其抗辩理由无事实支撑。

  综上,国知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误,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三、刘东阳律师代理方胜诉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崔某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CSCAI SHIQ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裁定;

  该化妆品企业持有的CS”系列在先商标权利得到司法完整保护,成功阻止他人通过后缀加字仿搭自身品牌。

  四、刘东阳律师在案件中的关键代理作用

  完整举证,夯实品牌在先权利基础

  代理阶段系统整理提交企业品牌发展历程、行业荣誉资质、多年广告宣传资料、过往维权成功裁定、全系列商标档案等全套证据,清晰证明CS”品牌长期经营、具备稳定市场知名度,强化商标保护基础。

  精准拆解商标近似逻辑,直击对方抗辩漏洞

  庭审中明确区分商标近似判定核心标准,论证仅在在先知名商标后增加单个后缀汉字,无法割裂二者核心文字的近似关联;同时指出原告零散的使用证据不具备证明力,不足以对抗在先注册多年的成熟商标。

  统一代理意见,稳定诉讼立场

  全程配合法院庭审流程,针对原告提出的“商标差异、自有知名度、保护范围过大”三项主张逐一反驳,紧扣《商标法》第三十条立法精神,围绕“消费者混淆可能性”核心标准展开论述,为合议庭提供清晰裁判参考。

  全程程序把控,保障维权闭环

  从商标无效评审阶段证据梳理,到一审庭审出庭应诉全流程跟进,完整衔接行政、司法维权程序,确保企业在先商标权利在两个程序中均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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