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浙江言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某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某日,被告向第三人借款23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在某返还地返还之前归还借款,愿以三间老房做抵押。后第三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未归还。
被告答辩称,借款属实的。本金是200000元,因为第三人要求30000元的利息,所以写230000元的。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待出去后一定予以归还。
本院认为,原债权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合法有效。第三人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被告亦表示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借条约定款项在某返还地返还之前归还,现原告主张权利,被告亦明确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3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从2020年9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王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