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浙江言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以27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及为了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某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其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后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确认其向原告分别借款100000元、5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共计借款270000元,三份借条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事后,原告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多次向被告催讨要求归还上述借款,被告未予归还,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因本案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了保全申请费187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7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0%计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因本案申请财产保全支出的保全申请费1870元;
三、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王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