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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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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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王超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7日 20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女,1973年1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浙江言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原告陈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2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11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50000元从2022年6月5日起计算,261000元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先后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22年4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5万元的借条一份,对借款事实予以载明,并约定还款日期。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且在150000元借款到期前又多次向原告借款。经统计,被告向原告借款总额为41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被告王XX未参与庭审,在庭前电话答辩称:我只承认欠原告16万元。是当时赌钱欠下钱,我给原告写了一张欠条,收到原告16万元。在与原告的通话中认可欠原告40几万是随口一说的。疫情之后我来永康打工,可以一个月还3000元。

围绕起诉讼请求,原告陈XX提供如下证据:X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2022年4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向陈XX借人民币15万元,还款日期为6月4日”。2022年5月20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微信昵称“X”)发送“上次给你四十万六千,加上昨天二千和今天三千共四十一万一千你记下”;“我钱今天转你3000,昨天2000还总共411000,你自己看一下”,被告回复“收到了收到了”。2022年8月22日,原告通过电话向被告催讨“你欠我的四十一万一千,你打算怎么还?”,被告回复“这个东西我会想办法,哎呀”。被告王XX尚欠原告陈XX411000元,经多次催讨,仍未有归还。

本院认为,原告陈XX与被告王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11000元,事实清楚。其中15万元借款,双方约定2022年6月4日归还,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逾期归还,原告要求自2022年6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剩余261000元借款,双方未约定归还期限,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被告在原告提出还款请求后,理应及时归还,逾期归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该部分借款的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411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50000元自2022年6月5日起计算;261000元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X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王XX归还原告陈XX借款本金411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500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22年6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610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22年9月1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王超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专业学习及研究工作,现执业于永康市浙江言迪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言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7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