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保安公司招聘邹某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保安公司不需要为邹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每月支付邹某30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2025年8月,邹某以保安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被迫离职,并要求保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而申请仲裁。保安公司认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系双方自愿,且已支付邹某社会保险费补贴,公司无过错,不予补偿。邹某主张协议系公司要求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视为无效,公司应予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仲裁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国家强制制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不是私法自治范围,不能因双方约定而免除缴纳,无论是单方承诺还是双方协议,均属无效。只要实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经仲裁部门释法明理,最终该案以调解结案,保安公司支付了邹某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约定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引发的职工被迫离职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条明确排除劳动者核心法定权益、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约定无法律效力。在实际用工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通过支付社保补贴、签订自愿放弃社会保险费协议等方式,规避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情形。本案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示,依法按时足额为全体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用工的基本底线,不能以私法自治为由对抗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敦促用人单位摒弃侥幸心理,全面落实社会保险缴纳责任,从源头规范用工管理,降低违法用工法律风险。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