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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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6次举报
2026-08-04

基本案情

范某于2023年11月27日入职某会计公司,担任会计岗位,负责服务企业的记账及报税工作,并签订《员工保密协议书》。协议约定保密义务人自离开公司之日起2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严格保守商业秘密,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范某支付补偿金;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2024年10月16日,范某离职。离职后,公司未向范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24年11月27日,范某就职于另一会计公司。公司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范某支付违约金并获支持,范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不承担对某会计公司支付50000元违约金的责任。诉讼过程中,某会计公司提交视频资料,证实范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设置其个人账号和密码的wps文件夹中名称为另一会计公司的文档,记载范某在某会计公司工作期间有关客户的身份证号、电话、家庭地址、公司位置、税务申报账号及密码等重要商业信息,且wps账号与其微信、手机号绑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某会计公司有关客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家庭地址、税务申报账号及密码均掌控在作为会计范某个人 wps文档中,其他工作人员在没有范某登录账号及密码的情况下不能获取、接触,以上登记信息对代账服务单位的业务开展经营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公司业绩水平、发展空间。故以上信息已超出一般企业登记信息的范围,应当属于商业秘密。范某在职期间将属于某会计公司服务的客户信息登记为另一公司并在离职一个多月后直接入职该公司,且未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违反了保密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某会计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50000元。

典型意义

会计行业依托客户资源、财务业务信息等商业秘密生存发展,竞业限制条款是企业保护核心竞争力、维系经营优势的重要手段,能有效防范员工离职泄密、防止企业核心资源流失。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的,员工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不因竞业限制补偿金未支付而自然免除。本案正确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准确认定合法竞业限制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具有法律约束力,明确劳动者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既强化了对企业商业秘密与合法经营权益的司法保护,又平衡了企业权益与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对规范劳动用工、行业良性竞争与人才有序流动具有示范意义。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